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。市民王某因疫情致房屋出租困难无力支付按揭贷款,连续断供6期后“弃房断供”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》,王某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金25.13万元及相应利息,银行对房产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法院查明,王某于2013年3月与某银行签订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》,约定某银行提供贷款34万元用于购买loft公寓,借款期限为240个月。合同签订后,王某通过“以租养贷”的方式偿还银行按揭贷款。但自2020年,原租赁户不再承租,导致王某无法承担按揭贷款,无奈只能“弃房断供”。截至某银行起诉时,王某连续6个月未归还按揭贷款,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25.13万元、利息、罚息、复利7795.21元。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,遂诉诸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王某逾期支付按揭款项时,原告某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,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。现王某连续6个月未归还按揭贷款,显属违约,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》,返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,于约相合、于法有据,予以支持。据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判决书还确认,原告某银行对案涉公寓享有优先受偿权。判决书送达后,原被告均服判息诉。
法官说法
法官庭后表示,商品房按揭买卖是一个包含买卖、借贷、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,涉及购房人、开发商、银行等主体的利益。要杜绝和减少“弃房断供”情况的发生,除了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出台政策外,还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。
法官建议,人民法院应主动与银行对接,调研后疫情时期房屋断供案件情况,提供法律咨询、判后答疑、矛盾化解、诉前调解等服务,构建多元化调解格局。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屋按揭贷款审批手续,避免违规放贷,完善风控机制。作为购房者,投资购房需理性为之,坚持“房住不炒”,盲目“掏空”积蓄购房风险巨大,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。
(编辑整理:玉环房产网)